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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邵阳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发布者:邓琼泉|时间:2020年06月30日|2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邵阳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邵中民一终字第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邵阳XX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巴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扬子巴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扬子巴士公司对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邵市劳仲字(2012)第29号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分别立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两份民事判决,两份判决主文内容重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中,原审法院就同一仲裁裁决分案审理,并分案作出判决,且判决内容重复,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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